限时办结制度 |
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,提高服务质量,提高服务窗口办事效率,根据公司供水服务承诺相关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自来水用户向公司咨询、办理接水手续和自来水报修等,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标准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 第三条 公司主要领导对限时办结制度的实施负总责。经理办公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、监督和责任追究。 第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《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》,明确办理事项、办理机构、责任岗位、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。 第五条 部门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,应当报公司承诺服务领导小组批准。由承诺服务领导小组,统一编制公司办理流程时限。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接水服务程序的,其办理时限从接水用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应当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。分管对外服务领导应当亲自督办。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,由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并说明原因,经同意后方可延期。经批准延期的,责任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相对服务对象,并说明原因和理由。 第八条 因部门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 (一)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; 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 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 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。 第九条 公司所有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 本制度自2007年4月27日起施行。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,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。 |